第一条 凡边区境内之抗日军人家属(以下简称抗属),均得享受本条例之优待。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抗日军人,以直接参加抗日国防正规军、地方警备部队、保安团队、县区警卫队及脱离生产的自卫军干部为限。
本条例所称抗(试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