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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现场勘验检查笔录中的若干问题-宁夏回族自治区刑事科学技术论文汇编(二)

浅谈现场勘验检查笔录中的若干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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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01条规定,侦查人员对于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应当进行勘验或者检查。第106条规定,勘验、检查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参加勘验、检查的人和见证人签名或盖章。在必要的时候,(试读)...

宁夏回族自治区刑事科学技术论文汇编(二)

朱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