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科技法、知识产权法与科技活动关系均十分密切,尽管在法律性质、调整范围、调整手段等方面存在差异,但二者促进科技创新、推动科技发展的目标一致,共同构成了支撑科技创新体系运行的核心法律制度。新质生产力的快速发展深刻改变了传统生产力结构,其核心在于以先进科学技术为驱动,以实现创新为主导,具有高科技、高效能、高质量的特征。在这一全新语境下,科技法与知识产权法既是促进科技创新和经济发展的重要法律工具,也是培育和发展新质生产力的制度保障,二者关系需要重新审视,并从理念到实践进行全方位调整:理念层面,应进一步突出科技法的地位和重要性,包含构建系统化科技法制度体系、完善重点领域科技专项立法以及稳步推进科技政策法律化进程,因为它是科技成果产生的有力保障;实践层面,应注重二者衔接协调,特别是在科技成果转化、科技伦理治理等领域,须进一步协同优化二者关系以推动科技向现实生产力的真正有效转化。
摘要:随着人类步入数据时代,传统正义观无法应对技术理性对人性价值的挑战:“数据人"的身份重构剥夺主体性,数据鸿沟加剧社会不平等,数据权力催生垄断化的控制者。数据正义愈来愈成为学术界与社会关注的重要议题。数据正义的内涵需以传统正义理论为参照,在权利、能力和价值维度整合“身份承认”“资源分配"和"权力制衡”。其构成原则为一阶结构原则与二阶分配原则,前者关注数据生产关系的基础规则,通过重构初始占有规则、促进生产资料的普惠性与建立数据价值分配保障机制约束权力滥用;后者要求利益共享,主张利用矫正机制实现集体福社的再分配。而数据正义的实现依赖于平等权的保障,要确立数据身份平等并建立有效代表多元数据主体尤其是边缘群体的参与机制,以消除技术歧视进而矫正社会中的不公正。
摘要:随着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的加速推进,知识产权赋能新质生产力发展的优势日益显著。知识产权的赋权激励、交易增值与保护规范功能,与发展新质生产力在创新驱动、价值实现及产业安全中的需求紧密契合,构成制度层面的内在耦合关系。然而,我国现行知识产权制度在应对新质生产力发展的场域中,尚面临法律空白凸显、基础理论匮乏以及要素保障不足等问题,影响创新成果向现实生产力的高效转化。对此,我国应完善知识产权立法体系,深究知识产权基础理论,强化知识产权要素保障,以期推动知识产权制度从单一保护工具向创新赋能引擎转型,培育和壮大新质生产力。
摘要:数据的价值持续凸显,而相关制度未及时跟进,致使数据治理成为关键问题。数据治理绕不开数据权属这一根本性争议,因为数据确权关涉数据的利益类型及其分配。然而,现有实践与研究多局限于财产主义框架,聚焦数据来源者和数据处理者,容易忽视数据利益相关者的权益。在维护法秩序稳定性的前提下可将其视为一种特殊的公共利益来保护。该权益的正当化基础源于数据固有的关联性特征所赋予的价值,数据的关联性特征既体现了数据的价值,也阐明了数据潜在的公共性意义。而数据难以确权就在于以所有权为原型的传统权利观念无法适配数据潜在的公共性意义。据此,对数据利益相关者权益的保护需超越数据权属模式,构建利益表达模式与相关权益保障机制。
摘要:“数据产品”与“数据服务"移植于“产品—服务"概念体系,容易引起混淆和误解,无法形成相互独立的法律概念。由于“产品—服务"概念体系无法准确描绘出数据价值的实现方式,数据产品与数据服务概念的构成要素难以区分,数据交易中的产权难题又会导致区分数据产品与数据服务的目的无法实现,故应当寻求一种更加合适的概念表达。数据产品和服务"概念能够平衡法律概念的历史影响与数字经济的当代需求、实现对制度体系的有效连接、实现对市场活力的有力激励、包容数据交易标的可能出现的新型形态,作为统合“数据产品"和"数据服务"概念的立法方案具有最大合理性。
摘要:从现代治理的角度看,司法之罪的谦抑与罚的谦抑二重结合是刑法谦抑性的重要内涵。结合数字时代的算法治理,运用算法犯罪学的算法评估行为及行为人的风险,进行分类分层处置,以实现轻罪穿透性治理。基于算法犯罪学的赋能轻罪治理,从传统规训方法到借助算法的分层穿透性治理。在将犯罪区分为核心犯罪与外围犯罪的基础上,锚定轻罪宏观上属于外围犯罪的属性。犯罪治理需要穿透外围犯罪,对核心犯罪进行穿透性治理。轻罪分层穿透性治理模式为:核心打击 $$ 外围出罪→社会修复,对作为外围犯罪的轻罪,以预防、矫正和修复为主,打击为辅。对链接重罪(核心犯罪)风险系数较高的不纯正轻罪,进行基于审慎的惩罚和打击。在宏观分层的基础上,对个罪的处理进行微观的算法分层,以实现轻罪犯罪圈的有效划定及刑法谦抑性之实践理性。
摘要:充分释放科学数据生产要素价值的关键,在于加速构建科学数据产权制度和流通规则,依托完善的数据基础制度建立健全科学数据市场化配置机制。立足科学数据开放共享中高效流通和安全保障的双重需求,科学数据知识产权赋权模式能够达到持续激励生产创造、提高资源配置效率、维护数据流通秩序的制度效果。为经解传统知识产权体系的数据保护困境,切实发挥科学数据知识产权的制度优势,首先,应当创设科学数据知识产权确权机制,厘清科学数据知识产权主体、客体间的权利构造,并在此基础上为其制定合理的知识产权归属方案;其次,设置此类数据的知识产权授权机制,分别从知识产权权能流转和科学数据利益转移的视角出发,阐明科学数据知识产权授权的权利内容以及实施体系;最后,通过确权、授权机制的协作运行,同步保障科学数据静态层面的财产利益和动态层面的流通利益。
摘要:随着预防性法治理念的深入人心,新兴技术领域预防型治理已从理论原则逐步转化为实践新范式。领域模型训练数据是指模型使用者为实现领域模型的特定功能而使用的训练数据。领域模型的广泛应用依托于行业内具有私有、敏感和高价值等属性训练数据的输入,这一过程不可避免地增加了领域模型训练数据安全风险。预防型治理模式能够满足领域模型训练数据安全治理需要,但其治理措施有超限之嫌。基于此,领域模型训练数据安全预防型治理急需摆脱“严监管”和"公权力扩张"之困局,在比例原则指导下确立“存疑从有"的治理原则,构建"数据收集利用最小化"的治理机制,运用“契合伦理"的动态治理工具,以保障领域模型私有训练数据安全,为人工智能的稳步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摘要:人工智能技术与平台经济的深度融合,催生了以算法和数据为核心驱动力的动态定价模式。该模式在提升市场效率的同时,也容易引发算法共谋导致的竞争封锁、剥削性定价等问题,进而减损消费者福利、扭曲市场竞争秩序。当前反垄断规制体系在应对该模式时面临三重困境:规则适配层面,传统反垄断分析框架难以应对算法驱动的新型定价行为;技术治理层面,算法黑箱特性与监管技术能力的失衡导致规制滞后;损害救济层面,传统救济模式与算法的快速选代、隐蔽运行等特征存在错配,难以实现救济效果。为有效回应上述挑战,亟待构建"规则一技术一数据"协同的监管机制,强化平台算法透明度与合规义务,创新适应算法特征的动态救济体系。
摘要:司法信任可划分为人格信任和系统信任两个维度,前者立足于对法官专业能力与道德品质的信赖,后者则源于对司法制度稳定性与公正性的普遍预期。人工智能在司法领域的应用,冲击了传统信任的两个维度,从而推动司法信任形态的重塑与转型。技术与制度相融合的信任、人机协同中的交互信任与基于技术反馈的动态信任,正逐步重构司法信任的生成机制。为应对由此引发的信任危机,须坚持人类主导、技术中立和风险控制的基本逻辑。具体路径上,应通过增强情感互动与程序参与巩固人格信任,依托算法审计与责任规制强化系统信任,并推动人工智能司法与传统机制及多元解纷途径的协同整合,从而构建技术赋能与司法公正相统一的信任生态体系。
摘要:人工智能生成内容(AIGC)对传统著作权法中人类创作范式提出挑战,其属性争议本质是技术符号与法律规范之间的意义博弈。以符号互动论揭示AIGC可版权性是人类通过输入提示词、设置算法等技术符号与AI动态互动最终达成的社会多数共识。传统法教义学、法经济学等理论因静态分析的局限难以适配人机协作的本质。而符号互动论通过“泛化他人"的视角,将AIGC创作视为法官、学者、AI用户等多元主体通过庭审辩论、学术探讨等场景协商符号意义的过程。据此,文章提出符号互动协商、贡献分层保护、区块链证据锁定三大机制,为AIGC可版权性认定提供动态互动与社会共识的立体化治理方案,平衡技术创新与版权保护的双重目标。
Uiversity,chool,43o2,hina;2.Uiversity,,Ofor ,Kindom) Abstract:The BookonContractstheCivil Codedoes notrecognize "intellectual propertycontracts"as nominate contracts.Owing to both substantiveand stru
Abstract:Patent informationasavitaldataresourcehas gradualyplayedaroleasabasis foradministrativedecisionmakingingovernment planning forfuture industriesand promoting thedevelopmentnewquality productiv