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粹主义的渗透下,公民投票逐渐沦为政治博弈中首选的合法性工具,各党派希望通过主导公投走向来标榜“公意”,进而为自己“造势”。公投民粹化是公投的一种不良倾向,是指无视客观标准,基于“人民”与“精英”的对立思维,刻意抬高、美化并利用公投集会参与形式的观点及行为。公投民粹化在理论认知层面表现为对公投的盲目推崇,在制度实践层面表现为公投工具化。公投理论建构的缺失,无法抑制民粹主义蔓延;而民粹主义对公投的渗透,反过来引发公投理论的混乱,并阻碍公投理论的制度建构进程。完善公民投票的理论建构与制度建设才能消解公民投票中的民粹主义要素,促使公民投票的理性回归。
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主要包括三个入罪标准,即行为类型、违法犯罪和情节严重。《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虽然对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的入罪标准进行了明晰,但实践中司法适用仍存在困境。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的入罪标准改进路径应当对三项标准进行优化,对“标准一:行为类型”进行限制解释,在“标准二:违法犯罪”中坚持并完善“部分违法+犯罪”学说,对“标准三:情节严重”的认定应采用综合认定和实质认定的方式,从而实现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的正确适用。
监察工作信息公开是保障公民知情权和监督权的内在要求,但是受“调查秘密主义”影响,监察机关认为信息公开会导致监察效能降低。为兼顾权利保障与监察效能,可以将监察工作信息划分为监察制度信息、监察监督信息、案件调查信息、案件处置信息、监察行政信息、监察统计信息六类,分别确定公开原则。除案件调查信息应坚持限制公开原则外,其余信息均应坚持最大限度公开原则。监察工作信息若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或者影响危及证人、鉴定人、举报人等人身安全,则不得公开。纪委监委虽合署办公,但“纪、监”信息应当区分公开。
《民法典》第416条借鉴于UCC第9-107条,产生于我国“优化营商环境”的宏大立法背景之中,其规范功能最初是为了限制动产浮动抵押权的效力,进而拓宽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在我国担保制度从形式主义向功能主义转化的路径中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这一新制度由于裁判者实务经验不足,在司法适用环节存在诸多问题。化解实务桎梏的正确做法是回归到《民法典》第416条的立法目的、立法背景,在功能主义的视角下划定价款超级优先权的标的物类型,明确标的物价款与所担保主债权的关系。当数个价款超级优先权之竞存或与其他担保物权竞存时,受偿顺位问题的解决应当在实现功能主义目标的基础上,尽可能与既有形式体系达成平衡。
非法处置外来入侵物种的行为规制具有双重面向,即行政法层面打击力度不断加大,刑事法层面却鲜有案发。造成这一局面的原因在于,国家没有出台关于非法引进、释放、丢弃外来入侵物种罪的相关司法解释,导致司法适用存在模糊。该罪法益应明确为国家对外来物种的管理制度以及国家的生态安全。因此,本罪的犯罪对象宜限定为有权部门发布的名录所列物种。犯罪客观行为中的引进行为应限缩解释为从境外引进,释放和丢弃行为应明确不作为犯和特殊行为的实质内涵。主观的罪过形式上应否定过失犯的成立,而仅肯定故意形态的犯罪。罪状中的情节严重应作违法性构成要件要素理解且仅包括客观要素。
现代文学研究的民族国家文学命题需要在半殖民体验中重审。晚清文本在殖民西方认知中,试图移植西欧范式的民族国家文学,实现反殖文本的建构。但在帝国内陆文化传统隐脉的影响下,晚清文本中的民族国家成为再次通往世界大同的途径,实则表明了西欧范式在中国本土的不适用性;因晚清文本生成于沿海都市社会,在缺少对内陆农村的主体认知前提下,晚清文人未完成“殖民西方”认知中民族国家文学的主体性建构。
否叙述是经典叙述学较少关注的领域,原因在于它超越了故事/话语二分的框架。认知叙述学发展了可能世界理论在文学中的相应内涵和使用范围,也较之经典叙述学更好地处理了由否叙述所引发的问题。在认知叙述学视野下的可能世界理论框架中,根据否叙述对文本世界的影响性为区分标准,否叙述至少可分为两种类型:一种对文本世界干涉性较小,在文本中作为叙述技巧或情节模式出现;另一种是高度破坏文本世界稳定性的形式实验类型。